历史演变:建国初期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探索_天天热点评
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,数量大,分布广,范围所及,覆盖全国,它在行政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,是构成国家机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
建国初期机构设置情况对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构建打下了基础,了解这段时期我国机构的历史演变及其原因,研究它发展变化的规律性,总结以往在处理这些机构上的经验教训,对于我们研究和设计地方各级机构改革方案,顺利推进下一步地方机构改革,是有实际作用的。
为此,笔者对建国初期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及其演变情况,予以梳理,以飨读者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、关于大行政区的机构设置
解放初期,全国划分为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华东、中南、西南六大行政区,分别建立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(有的称军政委员会),它是各该区所辖省(市)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,行使领导所属各省、市、县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职权。
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决议、命令,并审查其执行,以及批准任命重要行政人员等职权,并在政法、财经、文教、监察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。
邮电、铁路、航空、银行海关及其他划归中央经营的企业,均由中央直接领导,并受所在地大行政区政府的指导。
由中央直属的学校、医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以及全国性的国营文化企业,均由中央直接领导,并受所在地大行政区政府的指导。
1952年11月,中央决定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,明确大行政区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局领导下,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。
由于大区由一级政权机关改为派出机构,其工作部门的设置也作相应调整,即保留政治法律、财政经济、文化教育、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和办公厅,原属大区政府的各部,调整合并后一律改为局(处),分别归属各委员会领导,其中某些局(处)交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管理。
二、关于省的机构设置
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省区的大小和工作需要,在政法方面,设立民政厅、公安厅,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区,设民族事务委员会(或在民政厅下设民族事务委员会)。
在财经方面,设立财政、工商、交通、农林、劳动等厅、局、处,必要时设财经委员会负责指导。
在文教方面,设立文教、卫生、新闻出版等厅、处。在华侨事务较多的省,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(或在民政下设华侨事务委员会)。
设立省人民监察委员会。设立省人民法院。设立省人民检察署。
据统计,1950年大区工作机构一般设30个左右,省级一般不超过20个。
三、关于市的机构设置
建国初期,我国市级行政区划150多个,按照隶属关系,分别受中央或大行政区或省的直接领导。
《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规定,市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,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市人民政府即为市的行使政权的机关。
市人民政府委员会,应根据市区的大小及工作需要,设立各种工作机构,主要有:民政、公安财政、建设、文教、卫生、劳动等局、处、科,并设财经委员会。市设人民监察委员会。市设市人民法院。市设市人民检察署。
一般说,中央或大区辖市的机构设置多一些,省辖市或小市的机构设置少一些。
四、关于县的机构设置
1950年6月,我国恢复抗战前的县级规模。1952年末,全国县(包括自治县、族、林区、工矿区等县级单位,但不包括台湾的县)共2149个。
县人民委员会为县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,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。
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原则上设立如下工作机构:民政、财政、教育、公安等科或局。设立县人民监察委员会。设立县人民法院。设立县人民检察署。总计10多个机构。
关于区、乡的机构设置。《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》规定,凡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,得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北准设置。不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,设区公所,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。就是说,建国初期有两种不同建制的区,一为区人民政府,一为区公所。
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区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,同时领导并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各乡的工作。
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进举区长一人、副区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。
区公所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事项、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、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。区公所的区长和副区长等人,由县人民政府委派。
在机构设置上,无论是区人民政府还是区公所,除因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临时性的委员会以外,一般不设内部机构,只配备专职人员。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,受区人民政府领导,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方,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。
五、关于乡的机构设置
建国初期,全国乡的行政区域较小,中央于1952年决定扩大乡的范围,调整乡的建制,实行大乡制。当时确定全国划分22万多个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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